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国家、各省(市)、园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相继出台了“飞地经济”相关政策,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飞地经济”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依据我市201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伊政办发﹝2017﹞43号),为进一步加强对“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明确各方职责划分,完善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享等合作机制,打造“飞地项目”的落地方(即“飞入地”)、引进方(即“飞出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为配套、互利共赢的“飞地经济”合作发展新模式,推动我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落地,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特编制了本细则。
二、编制过程
细则编制过程中,开展了系列专题研究,先后借鉴了海南省、沈阳市、沧州市、哈尔滨市等省和城市的飞地经济政策,结合我市产业现状和发展实际,对我市“飞地经济”实施意见具体条款进行了细化,已4次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9家有关单位意见,2次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此细则。并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六个章节、十四项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飞地经济”实施细则的依据、目的以及“飞地项目”的定义和发展目标。
第二章为准入条件。明确“飞地项目”准入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并与“飞入地”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相符。鼓励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专精特新”项目实施“飞地”,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新引进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内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三章为职责划分。分别明确“飞出地”和“飞入地”应担负的职责,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飞地经济”项目合作协议书,兑现属地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章为利益分享。明确市域内、市域外利益分享机制,其中市域内分享机制主要有财税收入分享机制、转移补助机制、统计指标分享机制;市域外分享机制由双方共同协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和时限。
第五章为鼓励政策。提出“飞入地”省级经开区和其他工业园区作为承载“飞地项目”落地的主要区域,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性资金,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环境容量指标,强化平台载体功能。对成功引进“飞地项目”的县级及以下政府,在市本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激励。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本细则印发前已达成合作协议的“飞地项目”,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
原文链接:https://www.bzdlxx.com/zwxxgk/zcgk/zc/zfbwj/2022/09/164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