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我市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关于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改造范围为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或单栋住宅楼;目标任务为列入“十四五”规划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关于改造类型。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老旧小区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改造要做到“应改尽改”,完善类改造要力争做到“宜改即改”,提升类改造要力争做到“能改则改”。
三、关于政策支持。
1.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应组织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对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实行联评联审,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相关部门可依据经联评联审确定的改造方案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符合《实施方案》限定条件的项目部分手续无需办理。
2.利用存量资源:各县(市)、区应有效利用国有空置房屋、公有住房等资源,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对老旧小区项目利用周边零散土地及非居住低效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应按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化程序,依法出让。
3.税费减免政策: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可以免征。
四、关于资金筹措。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争取中央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出资,居民出资,利用信贷资金等。
五、关于组织实施。市级统筹协调,县(市)、区推进落实,街道(乡、镇)全程参与。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民参与机制,管理机制,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后续长效机制。
六、关于组织保障。市住建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的工作责任,要加强对老旧小区改造意义、改造经验、改造成效的社会宣传,引导居民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居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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