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
为规范小餐饮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小餐饮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和食品小经营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小经营(不含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小餐饮的概念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六十(含)平方米以下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二)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餐饮核准管理工作。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核准管理工作。
(三)明确了小餐饮核准条件和标准
《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表》明确了小餐饮核查通用标准,分类提出了冷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核查具体条件和标准。
(四)明确了小餐饮核准证的有效期
小餐饮核准证有效期为3年。
(五)明确了小餐饮的审批方式
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小餐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作出承诺并签字且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不同意作出承诺或者不符合告知承诺审批条件的小餐饮,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后做出审批决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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