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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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社会救助事项一级审核确认监督管理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 365提款_365bet官方_365直播网网络电视台下载民政局       时效:现行有效

        伊民规〔2022〕2号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街道)后的监督指导力度,全面提高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社会救助满意度,确保权限下放和有效监管同步到位,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目标,实现分类保障、精准救助,切实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规范受理、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受委托社会救助事项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职责。

        1.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动员村(社区)组织、社区网格长等在日常工作中随时走访探视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基本生活困难群众,告知、提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申请有困难的群众,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协助或代为申请。对具有突发性、个案性、严重性及复杂性的急难对象可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2.规范受理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受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业务,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对材料齐备的要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不得要求申请对象多次到申办地提交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政策知晓率和申请受理率达到 100%。

        3.规范家庭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组2人以上,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采取入户走访的形式对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生活条件、就业和收支情况等进行调查和邻里访问,直观掌握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为综合研判困难程度、精准救助奠定基础,确保审核入户率达到100%。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场确认签署《入户调查表》,对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单位或服务处所可采取实地调查或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收入情况调查,对人户分离异地居住受理地难以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的,由受理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致函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调查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居住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强化家庭信息核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职能,分层、分级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采取信息核对系统和人工核对相结合等方式,对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公正。核对信息存在疑点的,要在审核期内与申请人进行核实,疑点信息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属实的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存入救助档案备查。

        5.严格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要逐户对申请家庭的个人申报、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结果进行审核,初步核定家庭收入和保障标准或困难程度,形成初审意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确认或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确认会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保障标准,发放救助保障证,次月发放救助金;对公示或调查存在异议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评议或重新组织调查进行核定,按原程序进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在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起至确认之日,低保审核确认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30个工作日;特困人员审核确认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6.坚持集体决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非申请人个人原因造成申请材料不全、部分信息无法核查或核查不清等原因无法正常确认,但申请家庭基本生活极度困难的居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及时给予救助,对紧急型的急难事件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可“先行救助、后补材料”,在低保金发放前予以临时救助,做到无缝衔接,高效救助。

        7.落实近亲属备案、回避制度。市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纳入社会救助时必须进行备案,落实回避制度,确保近亲属备案率达到 100%。档案需单独存放,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复核,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

        (二)规范开展动态管理

        1.长期公示。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公平、公开。

        2.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采取个人申报、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单独登记备案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3.规范“增发、减发、停发”调整。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辖区救助对象的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进行增发、减发、停发调整。

        (三)规范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1.明确资金发放标准。严格按照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定出基本生活困难状态,量化额度,按照指导标准实施差额救助。

        2.落实扣减刚性支出救助制度。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因重病治疗、残疾康复、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就读的自负刚性合理费用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核定收入时凭支出凭据认定刚性支出进行扣减。

        3.落实“低保金加发”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 1-4 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对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加发一次),进行重点救助。

        4.加大“单人户”政策落实力度。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1-6 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按照当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

        5.落实渐退和扣减就业成本机制。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年期限的低保渐退期。对已就业低保对象或申请对象的年度收入,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扣减,核算为劳动就业成本。

        6.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全面摸底排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及时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坚持动态监测、定期更新,确保低收入人口及时、全面纳入监测范围;坚持快速预警、精准救助,一旦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立即启动救助程序,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7.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救助供养标准,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规范均等化服务内容,拓展照料护理方式,做到在机构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照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救助服务均等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定照料服务人并得到妥善照料,全部签订照料服务协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及时组织其与供养机构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5%。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提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巩固边境县(嘉荫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一体化成果,兜牢边境地区民生底线,对边境县户籍且长期在我省16个边境县(市、区)居住的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村居民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

        (四)规范救助系统数据和资金使用管理

        要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政策宣传落实、问题调查研究、本级政策制定、业务培训、备案审查、规范化管理、个性化案例处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抽查、检查等工作。

        1.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材料和审核、确认意见采取查阅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申请对象的50%,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对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可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加强数据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关于社会救助系统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救助对象确认结果,同步形成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按月组织开展确认数据与资金发放数据核对、审核工作,逐户逐人比对系统审批数据、财政拨款明细、金融机构代发明细,确保各项数据完全准确一致,核对情况由经办人逐级(层)报领导审核签字。保障对象享受待遇起始时间均以系统确认时间为准,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系统外审核、资金发放等问题。要严格遵守数据报送时间,于每月24日零时前完成当月数据台账生成、审核、提报,经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生成统计台账后,导入民政事业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确保两系统数据和发放数据准确一致。严格依据平台数据发放资金,于次月1日前生成发放名册。

        3.系统数据准确安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反复核对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要定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数据比对、操作日志核查,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操作流程规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修改信息系统中各项数据,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机构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伪造、篡改救助资金发放名册并发放资金等违规操作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统筹预算资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支出需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上级补助与本级预算,做好资金调度,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下达工作流程和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时效要求,及时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下达具体程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5.规范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的相关要求,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社会救助对象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每月 10 日前必须完成当月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资金的发放工作,临时救助资金要按照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时效原则,按批准时间及时发放。其中, 按户发放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的方式发放到户主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按人发放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的社保卡账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救助对象的同时,要告知、指导其及时、准确提供社保卡的账户信息。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要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或他人代为支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代为支取人及救助对象签订社会救助金代取授权(委托)书,明确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居)干部不得代为持有社保卡支取社会救助资金。

        6.监管救助资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明确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要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救助资金直接由国库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拨付安全、及时、高效。

        7.提高基层经办能力。要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有专人专门负责,原则上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内人员不少于 2 人。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村(居)级可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可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按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 号)要求,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不超过当年筹集社会救助资金的2%作为经费,要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落实用水、用电、用网、通讯等必要配套设备设施,保障履职需求。

        (五)规范运行机制

        1.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关责任。违规、违纪人员是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还要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处分。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姑息、放纵、袒护违纪人员的,追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2.落实信访接待制度。畅通群众反映社会救助事项的信访渠道,有效解决社会救助类信访问题。对来访问题能直接解决的应直接解决,不能直接解决的及时转办、转介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时限督办落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属地办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问题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坚决杜绝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简单粗暴、矛盾上交。要指派专人做好社会救助求助热线的接听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热线电话,确保求助电话接听率达到100%。如遇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3.落实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的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同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办理。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投诉举报实行分级负责、相互配合、属地管理。对投诉举报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并及时调查处理,按时上报处理结果,需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的要认真及时反馈,对涉及工作人员或本级处理影响公平、公正的投诉举报的事项,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备案。

        4.落实媒体披露问题调查处理制度。对媒体披露的社会救助问题坚持入户调查,问题调处率要达到 1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社区)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明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过和性质,确定责任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排查整改同类问题,并确定责任人,建立整改台账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县(市)区对整改台账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常态监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转移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人员按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确认,规范化管理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办理渠道畅通,审核确认规范,资金发放及时准确,动态管理及时高效。

        (二)重点督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反馈的问题逐件分析,开展重点督查、检查,找准症结,细致研究制定整改、整治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深化整改、整治,确保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

        (三)严密监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运用救助对象和居民人口、发展水平等数据和因素,监测各乡镇(街道)保障、救助水平,对出现异常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困难群众监测、救助条件、标准的执行,动态管理的规范落实和工作能力等情况全面检查,及时纠偏纠错,确保社会救助平衡发展、精准救助。

        (四)跟踪问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内容、时限,落实责任人、负责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整改进程,并按问题属性落实长效机制。

        (五)协调统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纳入监督检查的事项的检查结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即时上报至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统筹分析,查找原因,规范制度,修订政策,抓好问题的源头治理。

        (六)强化落实。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组织力量,不定期深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立即督促纠正,并全市通报,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七)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社会救助舆论、舆情信息,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四、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指导培训、审核监督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同时落实“四个体系”要求,建台账、列清单、明责任,加大监管、指导和培训力度,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全程跟踪监管,确保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工作依法、依规,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运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职能分工,将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每个环节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强化责任追究

        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社会救助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能力、程序、管理和资金保障、拨付、发放等方面工作情况,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救助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责任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增强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严禁推诿扯皮。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在受理、审核、确认工作中“一门受理、分办转办”机制运行、信息核对等问题。

        (五)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各级社会救助部门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实行鼓励担当与管理约束相结合,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全市从事或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等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过程中,已履职尽责,但因社会救助政策不够明细、社会救助情况各异、调查核实难度大等,在社会救助对象的调查认定、动态管理、资金追回等动态环节,客观上出现难以预见和防控的因素造成失误和偏差且及时纠正的,予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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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6日

        文字解读:https://www.bzdlxx.com/zwxxgk/zcxd/wzjd/2022/08/163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