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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31 来源:扶贫办

        黑扶组字[2017]6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行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做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入户帮扶工作,切实提升帮扶质量,确保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实现贫困户稳定脱贫,现就加强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

        帮扶责任人直接深入到贫困户面对面进行脱贫帮扶,他们的帮扶工作做得如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脱贫攻坚的成败。从目前脱贫攻坚存在的识别不精准、退出不精准等问题看,加强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抓手来抓,作为提高帮扶群众满意度的重要基础来抓,作为转变干部作风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帮扶责任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认真选派好、调整好帮扶责任人,从基础做起,彻底解决帮扶工作不扎实、不到位、不精准等问题,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帮扶责任人选派

        1.人选范围。帮扶责任人主要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干部中选派,县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都应有帮扶任务。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并将选派的帮扶责任人安排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帮扶工作全覆盖。动态调整新识别出的贫困户,要及时安排帮扶责任人。

        2.基本条件。选派的帮扶责任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深厚的为民情怀,作风务实,敢于担当,甘于奉献,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脱贫攻坚工作需要。

        三、帮扶责任人职责

        1.政策宣传。向帮扶户宣传和讲解教育、医疗、住房、金融、社会保障等各项扶贫惠民政策,提高帮扶户的知晓率和熟悉度,使扶贫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贫困户。

        2.全程参与识别和退出工作。要把建档立卡(贫困退出)工作目的和要求、识别(退出)标准、识别(退出)程序等政策传达到每个帮扶户,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指导帮助帮扶户按要求填写贫困户档案,信息采集录入真实、内容完整,不造假、不代签。信息发生变化一周内完成更新。全部信息准确,不漏项、不串项、不错报。信息填写工整、清晰,不涂改。

        3.落实帮扶措施。深入了解帮扶户致贫原因、利益诉求等情况,因户因人制宜制定帮扶计划,选准脱贫路径,落实帮扶措施,实施脱贫项目,把信息、项目、技能等送到帮扶户,为其办实事解难题,确保如期稳定脱贫。

        4.激发内生动力。教育帮扶户摒弃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增强脱贫致富信心和决心。引导帮扶户移风易俗,崇尚健康生活。鼓励帮扶户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5.严格遵纪守法。帮扶责任人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四、管理监督

        帮扶责任人由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管理。入户帮扶工作统一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领导。

        1.帮扶工作时限。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国标贫困户不超过5户,帮扶责任人每周入帮扶户不少于1次,直至脱贫攻坚期结束。

        2.帮扶责任人公告。各县统一制作帮扶责任人公告牌,在帮扶户家中公告。内容包括所在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

        3.组织开展培训。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对帮扶责任人进行系统培训,帮助掌握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扶贫惠民等政策,改进群众工作和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4.做好工作考勤。帮扶责任人入户开展帮扶工作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登记工作具体由乡(镇)干部和村“两委”负责。帮扶责任人要有专门帮扶记录本,如实记录每次帮扶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并由帮扶户签字认可。

        5.按时汇报工作。帮扶责任人每个季度要向派出单位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年底报送工作总结。对帮扶对象在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报告。

        6.开展督导检查。由县级党委、政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帮扶责任落实,及时解决发现问题。

        7.实行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召回帮扶责任人,进行更换,做好工作交接,完善相关工作档案,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①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入户工作的;

        ②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合做帮扶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③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不尽责,帮扶户反映强烈的;

        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⑤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召回的帮扶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被评为“好”等次(除因病召回外)。因②③④项原因召回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因③项召回的,约谈派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五、考核和奖惩

        帮扶责任人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考核。帮扶责任人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2.考核方式。采取述职测评、个别谈话、实地查看、征求帮扶户意见等方式进行。

        3.考核内容。帮扶群众满意度,脱贫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扶贫手册填写、工作记录、考勤、措施落实等情况。

        4.等次确定。帮扶责任人考核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5.结果运用。县级党委、政府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好”等次的帮扶责任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作为帮扶责任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评为“一般”等次的,进行通报;对评为“差”等次的,进行调整,两年不得评选先优、提拔使用,由县级党委、政府约谈其派出单位负责人;对帮扶期间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帮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保障措施

        派出单位对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给予支持,及时了解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帮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县级统筹解决帮扶责任人工作经费、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提供工作保障。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5月27日